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
近期,根據調研摸排發(fā)現我縣部分住宅小區(qū)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價費分離等相關政策。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有關要求,確保皖發(fā)改價格函〔2024〕439號文件各項要求落實到位,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規(guī)規(guī)范充電服務收費行為
(一)充電費用實行價費分離
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充電費用主要包括: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充電電費和服務費須分別標示、分別計價。
(二)充電電費嚴格執(zhí)行我省電價政策
1、按照皖發(fā)改價格函〔2024〕439號文件規(guī)定,居民住宅小區(qū)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無論是否屬于電網直接供電用戶,均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不滿1千伏按照每千瓦時0.5853元執(zhí)行、1千-10千伏按照每千瓦時0.5703元執(zhí)行)計收充電電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價標準上加價收費。
2、居民住宅小區(qū)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zhí)行。
(三)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
充電服務費包括場地租金、設施設備折舊、人工成本及合理回報,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充電設施經營單位應充分考慮戶外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市場供需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充電服務費應按充電電量或充電時長等方式計費。按充電電量計費的,最小計費單位為0.1千瓦時,不足0.1千瓦時的按0.1千瓦時計收。按充電時長計費的,最小計費單位為10分鐘,不滿10分鐘的按10分鐘計收。
二、按規(guī)完成充電設施升級改造
(一)嚴格明碼標價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guī)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標明計價方式,分別標示充電電量、充電時長、充電電價、充電服務費標準、服務電話等內容,不能用手機掃碼或網絡上的標示來代替服務場所的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二)及時退費清算
單次充電結束后,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戶推送計費模式、充電時長、充電電量、充電單價、充電服務費標準、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金額等信息,確保收費結算清晰透明(詳見附件2)。用戶以預付費方式支付充電費用的,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在充電結束后即時將余額原路退還用戶;單次充電預付費金額由用戶自主決定,充電設施運營單位不得通過設置最低預付金額限制用戶充電。
三、相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確保政策落地落實。規(guī)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要求的重要舉措之一,各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政策落實,推動降低充電收費,引導群眾戶外充電,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二)明碼標價,嚴格實施價費分離。各單位應全面落實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明碼標價工作,收費公示牌樣式可參考附件1中的模板設計。
自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要立即開展自查及整改工作,嚴格落實皖發(fā)改價格函〔2024〕439號文件要求,于2025年8月15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工作。對經提醒告誡后,至期限屆滿仍不按規(guī)定明碼標價、加價收取充電電費等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并公開曝光典型案件。
附件:1.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公示牌(參考模板)
2.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結算單(參考模板)
霍邱縣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霍邱縣城市管理局
霍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抄送:縣政府,縣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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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2 08:47 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