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訴須知
一、投訴應符合以下條件: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fā)生在兩年以內。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造成的。
3、屬于勞動保障監(jiān)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二、投訴時應提供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身份證號、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
2、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3、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4、投訴人應提供能夠證明與被投訴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等證據材料,并提供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證據材料。
因同一事由引起5人以上的集體投訴,投訴人應推薦1-5名代表投訴。
三、下列投訴不屬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受理范圍,投訴人應當通過相應程序解決:
1、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
2、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但雙方就賠償發(fā)生爭議的事項。
3、投訴人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
4、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因承包、租憑、提供勞務等發(fā)生的勞務糾紛;家庭保姆、鐘點工與雇主的勞務糾紛;離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務糾紛;學歷教育的在校學生勤工儉學期間與用人單位的勞務糾紛。
5、其他不屬于勞動保障監(jiān)察職權范圍內的投訴事項。
來源: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