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在被告某超市購物時不慎摔傷,送醫(yī)后被診斷為左髕骨骨折,花費醫(yī)藥費8000余元,王某以某超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其損害為由訴至霍邱縣人民法院,法院最終判令某超市賠償王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的40%計款40491.94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為:2021年12月3日,王某在某超市購物,超市監(jiān)控視頻顯示上午9時33分,王某手拉購物籃行至超市通道柱子旁摔倒(該通道為監(jiān)控盲區(qū)),掙扎起身后被同去購物的熟人攙扶至左側通道,之后又有兩名購物者推著購物車從王某摔倒處來回通過,接著超市一名工作人員從事發(fā)區(qū)域撿出一個紙盒。王某摔傷后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后經鑒定機構評定為十級傷殘。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作為具有日常生活常識的成年人,購物時應盡謹慎觀察義務。原告摔倒后另兩名購物者推著購物車從事發(fā)區(qū)域通行無礙,反映出紙盒對通行的影響不大。事發(fā)時原告由于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該紙盒,自身存在較大過錯,被告作為超市經營者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存在相應過錯。法院綜合考量雙方過錯及本案實際情況,確定原告承擔60%的責任,被告承擔40%的責任。
被告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購物時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自身存在較大過錯。被告作為經營者在基于經營活動而負有責任的領域內,未盡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權益免受損害的義務,對原告摔傷的后果亦存在過錯,法院最終做出上述判決。
來源:霍邱新聞網
abcxy9a 發(fā)表于 2023-1-9 13:43
江蘇“南京彭宇案”法官將會被載入中國法制史冊!
是正面還是反面?后人自會評說!
歡迎光臨 霍邱論壇 (http://m.yszdjbx.cn/) | Powered by Discuz! X3.4 |